http://ww2.anjh.tn.edu.tw/107/%E6%B3%95%E4%BB%A4%E8%B3%87%E6%96%99/%E5%B7%AE%E5%8B%A4%E7%AE%A1%E7%90%86/2%E6%97%A5%E5%B7%B2%E4%B8%8A%E5%81%87%E8%AD%89%E6%98%8E%E6%95%99%E8%82%B2%E9%83%A8%E6%96%87.pdf
查本部100年6月21日召開之「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
第2次諮詢會議」決議:「二、第13條規範教師請假應檢
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並註明療(休)養期限部
分
三、經准行政院衛生署函復以:「按醫師法及醫療法規定,醫
療機構及醫師對其診治之病人有交付診斷書之義務。前揭
診斷書開立之內容,係由醫師依病人就診當時病況或依該
病人之病歷據實填載。至得否請求醫師於診斷證明書載明
「療(休)養期限」一節,須由醫師依病人就診當時病況
,及其病情之可能發展,於診斷證明書填載療(休)養期
限之評估建議。惟該診斷書所載之建議期限,得否作為教
師核假天數之准駁依據,仍應由貴部逕依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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