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1日 星期日

國小兼課規定

有關貴校函詢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期間,請假後擔任校內自辦之「寒暑假育樂營」教學人員,其每週授課時數得否不受每週兼課4小時之限制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
復貴校105年3月11日新北永網小人字第1055621347號函。
二、
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08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於寒暑假期間應到校服務。
三、
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5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34893號函釋:「審酌本案未涉及補救教學相關事項,又補救教學之實施係為長期持續協助學生穩固基本學力,並以基本學習內容為授課課程,尚難稱與『寒暑假育樂營』辦理性質相同。」爰此,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期間,請假後擔任校內自辦之「寒暑假育樂營」教學人員,其每週授課時數不得比照「補救教學實施方案」不受每週兼課4小時之限制。
四、
寒暑假期間學校規劃之假期育樂營活動,應依據設備、師資、學生意願等條件妥善規劃課程內容及活動時間。倘貴校具辦理之條件及需求,請優先遴聘校內、校外具專長教師或社會人士等擔任。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5.05.27新北教特字第1050924052號函




(五)有關校內合格教師上班時間內兼代課的每週授課節數以 兼任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 9 74 第3頁, 共5頁 裝 訂 線 過9節為原則,且校內外之兼課、代課節數,應合併計 算。上班時間以外(含夜補校)之兼課復代課,每週不超 過9節,得不與上班時間內之兼代課節數併計。惟課程不 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課後照顧、攜手計畫等非屬上開所指正式課程,爰不受 上開授課節數之限制。

2016年7月30日 星期六

減少行政業務,教育局發文給各校公告各項活動,是否可以改成給連結,方便公告?

公告其實是件很花時間的事,複製貼上,如果附件太大,每個學校的承辦人都要下載附件,再上傳,檔名還要用打的,無法直接呈現。

減少行政業務,教育局發文給各校公告各項活動,是否可以改成給連結,方便公告?

是否可以把有時效性的活動宣導,改成連結,方便大家公告。


尤其是年級大了,更應該把時間放在加強自己的強項

小孩有比較多的時間可以學習自己不擅長的科目,不要太早放棄任何一個科目,我們年紀大了,比較適用把時間放在加強自己的強項,例如我的英文不好,花時間補救英文,還不如多看些跟美勞教學相關的資訊,提升專業,對學生更有幫助。

老是把時間花在補強自己不拿手的項目?錯,你該加強的是你拿手的事情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online/20160728KBlogArticle_17330_1.html?utm_source=facebook.com&utm_medium=social&utm_content=bw&utm_campaign=content

2016年7月24日 星期日

比賽計畫範本


一、     目的:
二、     主辦單位:
三、     
四、     參賽對象:~六年級
五、     作品規格:
六、     比賽題目:
九、     獎勵方式:
十、     交稿地點:
十一、  敬呈 校長核可後實施,如有修正亦同。

2016年7月7日 星期四

工作7.7

書櫃



課程計畫

實驗課程成果

教學成果下載

核時數          太鼓         學年社群          教學成果    美術    核發公開課研習時數(核時數)游 素娟  心怡      尚億

銷毀選書資料87-98(存查五年)
銷毀研習資料(存查三年)

圖書館上架

八月備課簽到表

8.1改校務行政系統群組

送書時間

算上學期教科書費用給出納

印客語原民語名單

印科任名單  發教師用書

上傳期末學年教學成果報告至協作平台

學年上傳備課日教學成果分享(備課日)

敘獎下學期優良課計

印國數能力檢測結果,提供學年參考

八月
整理校務行政系統教師名單分組,印開學前一日備課簽到。

藝文教室排教科書

整理印製學年共讀書單及共讀書

上傳教學計劃至協作平台

上傳課程計畫新北市國中小課程計畫備查資源網

做一年級借書證

整理小一新生贈書
1.貼班書十本
2.移交清冊


小一新生贈書加退書  目前缺九本



學年完成補強策略報告


發一年級新生贈書 課本 閱讀護照 借書證

發一年級教科書(送至教室)

暑假備課日(第二天)資訊安全研習

暑假備課日(第三天)

小一新生贈書活動(印海報)

家長閱讀宣導

規劃105下學期課程計畫時間



2016年7月3日 星期日

: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

第 十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
       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