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1日 星期日

國小兼課規定

有關貴校函詢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期間,請假後擔任校內自辦之「寒暑假育樂營」教學人員,其每週授課時數得否不受每週兼課4小時之限制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
復貴校105年3月11日新北永網小人字第1055621347號函。
二、
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08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所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爰於寒暑假期間應到校服務。
三、
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5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34893號函釋:「審酌本案未涉及補救教學相關事項,又補救教學之實施係為長期持續協助學生穩固基本學力,並以基本學習內容為授課課程,尚難稱與『寒暑假育樂營』辦理性質相同。」爰此,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上班期間,請假後擔任校內自辦之「寒暑假育樂營」教學人員,其每週授課時數不得比照「補救教學實施方案」不受每週兼課4小時之限制。
四、
寒暑假期間學校規劃之假期育樂營活動,應依據設備、師資、學生意願等條件妥善規劃課程內容及活動時間。倘貴校具辦理之條件及需求,請優先遴聘校內、校外具專長教師或社會人士等擔任。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5.05.27新北教特字第1050924052號函




(五)有關校內合格教師上班時間內兼代課的每週授課節數以 兼任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 9 74 第3頁, 共5頁 裝 訂 線 過9節為原則,且校內外之兼課、代課節數,應合併計 算。上班時間以外(含夜補校)之兼課復代課,每週不超 過9節,得不與上班時間內之兼代課節數併計。惟課程不 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課後照顧、攜手計畫等非屬上開所指正式課程,爰不受 上開授課節數之限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