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1日 星期六

新北市立中小學教師假期進修及課程準備實施要點(規定寒7,暑21)(寒暑假15小時)

法規名稱:新北市立中小學教師假期進修及課程準備實施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01109
一、依教師進修及獎勵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目的:
  (一)發展教育人員終身學習風氣。
  (二)提昇教師教學準備之效能。

 三、實施對象: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四、實施內容:
  (一)假期進修:指教師提出假期進修計畫經學校審議,而於假期中從
        事之進修活動。
  (二)課程準備:指教師利用假期中到校,對下一學期進行課程設計、
        班級經營規劃、教具教案之準備等。

 五、實施方式:
  (一)假期進修:
        1.程序採自提計畫,內容則以自主為原則,每學年寒暑假期進修
          總時數不低於十五小時。
        2.寒暑假開始一個月前由教師向教務處提出假期進修計畫(可採
          個人或學習型組織方式),教務處應召集教師或教師會代表參
          與審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家長代表參加。
         (1)假期進修之實施,旨在提醒及鼓勵教師預作規劃,運用假期
            從事進修。
         (2)如教師進行非學位、非學分班之研習,另可依新北市國民中
            小學及幼稚園辦理教師進修及研習核章實施要點取得進修時
            數。
        3.進修內容可配合教學所需,或配合科技整合,亦可涵蓋第二專
          長生涯學習,以提昇教師專業,重享知識喜悅為依歸。其形式
          包括至大學或進修機構定期性進修、參加各類文教團體所舉辦
          之講座與活動,教師自組成長團體、教育有關之專書研讀、課
          程相關之參觀活動,觀賞教育相關影片、參加教育行政單位主
          辦或委辦之研習等。
        4.各校行政單位應視教師進修計畫之需求給予適當支援,教師會
          亦可以給予協助。
        5.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教輔導團應與市教師會積極蒐集進
          修資訊,研發教師進修個人檔案之登錄,以充實教師進修資源
          並便利進修之採認。
  (二)課程準備:
        1.各校應於每學期結束一個月前訂定校內或校際之寒暑假課程準
          備計畫,並公告於各校網頁。
        2.時數以寒假不得低於七小時為原則,暑假不得低於二十一小時
          為原則,確切時數由各校校務會議決定,利用寒暑假開始或結
          束前為之,並可分段實施,教師應準時參與。
        3.內容可包含課程設計、班級經營規劃、教具教案準備等,計畫
          內容應兼顧教師(含兼行政)之職務分配及工作特性。
        4.地點以校園為原則,各處室應配合服務,對教師在器材、場地
          、材料等需求儘量予以供應,家長如願參與研討應予協助。
        5.採全校集中或分散或與他校聯合由各校決定。
        6.教師之年資較淺者可酌增時數,唯以不超過該校一般教師時數
          之一倍為限。
  
六、獎勵措施:由本府教育局與本市教師會、家長協會、校長協會合組評
    選小組,每年辦理評選一次,由各校自行決定參加與否,評選優良者
    給予獎勵及公開表揚。
  
資料複製網址: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20060001027700-1001109
新北市新店國小
http://163.20.89.155/faq/u_faq_v2.asp?id=%7B7B3E1FE5-BCBD-AD7A-5704-50EE1942D22A%7D&faqid=1485&PageNo=1


 臺北縣政府96.04.25北府教學字第0960246139號函示,本府未與縣教師會協商訂定前,請暫 依92630教學字第0920427177號函修正之「臺北縣立中小學教師假期進修及課程準備實施要點」辦理。(刊登縣公報96年夏字第7期)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

教育部96414台人(二)字第0960038022C號令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下列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四、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與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
五、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原則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執行規定,其參考原則如下:
(一)合理原則:合理訂定教師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所需日數。
(二)務實原則:考量學校現場之實際現況及需求,以期務實可行。
(三)彈性原則:得因地制宜彈性訂定所轄學校之執行規定。
(四)協商原則:執行規定應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代表協商後實施。
(五)延續原則:得延續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行實施之要點或辦法等規定。

六、寒暑假中教師調校服務,應配合新調任學校行事曆之安排。  
新店國小規章辦法
http://163.20.89.155/faq/u_faq_v1.asp?id={7B3E1FE5-BCBD-AD7A-5704-50EE1942D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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