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0日 星期一

請各校確實依據「藝術教育法」第5-1條規定落實藝術教育課程之實施與藝術教育課程及教學活動正常化,以維護學生接受藝術教育之各項權益

以前師專生什麼都會上,但現在的老師其實對藝術教育沒辦法,台語自然社會藝術與人文,什麼都要專長授課,導師又上16節基本節數,排課真的有困難,長期犧牲藝術與人文也不是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5月31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065127號函辦理。
二、藝術教育法於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143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月18日以新北教社字第1050050803號函(諒達)轉知。依據該法新增之第5-1條之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落實藝術教育課程依課程綱要排課及授課,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應限期改善並追蹤輔導。」
三、復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第3點實施要項第3項:「教學活動正常化: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依課綱規定及課表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第4點實施策略之第1項第1款第3目:「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加強輔導專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或領域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該地方政府所定基本授課節數以上)之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該科目或領域之專長師資。」,同點第2項第3款第2目:「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意願與備課負擔(如有配課需要,同一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且每位教師之配課以不超過2門為原則),且應避免同班考科任課教師配課藝能及活動課程。」
四、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九、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依規定授課。」
五、為確保學生美育課程受教權獲得保障,請貴校確實依上開各項規定辦理,國小藝術領域課程應由具備藝術相關專長背景教師優先授課,國高中藝術課程應由取得藝術專長證書教師擔任授課教師,藉由長期系統性的美育課程,成就每一位學生之藝術及美感素養。
六、105學年度起,教育部將結合藝術教育會及國教署等相關單位人員,實地至學校訪視,瞭解學校落實藝術教育課程之實施。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