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9日 星期三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每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小時專業在職進修」


103-104-105教授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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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學校衛生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每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小時專業在職進修」
另依教育部規定擔任健康相關課程教師大於1學期未達1學年者,研習需達6小時者;
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大於1學年未達2學年者,研習時數需達12小時。
健康教育教師定義:
105學年度擔任健康教育課程教師(惟105學年度方開始教授健康課程教師不列入計算)。
國小原則每班導師計算(倘導師未教授健康課程者不列入),如國小有指定專任教師教授健康課程僅計算專任教師。
國中以健體領域健康教育教師計算。
備課週或學期中之教學研習、領域研習、教育活動、宣導等務必安排健康相關課程,以使教師研習時數符合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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