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條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20060001024300-1021031
七、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 )及個案會議,就下列事項進行討論: (一)特推會: 1.依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轉銜會議決議,優先安排適當教 師擔任導師。 2.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案實際狀況,減少該班級人數一至三人, 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二)個案會議:針對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由輔導室(組)召開個 案會議,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並採均衡原則分散編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 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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