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1日 星期三

特殊生安置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180/ch05/type1/gov40/num8/Eg.htm

第 五 條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20060001024300-1021031

七、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
    )及個案會議,就下列事項進行討論:
  (一)特推會:
        1.依據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轉銜會議決議,優先安排適當教
          師擔任導師。
        2.就身心障礙學生之個案實際狀況,減少該班級人數一至三人,
          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二)個案會議:針對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由輔導室(組)召開個
        案會議,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並採均衡原則分散編班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486&KeyWordHL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 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 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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