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新北市三重國民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辦法 107.06.27
依據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家長會代表、職工組成之。任期為
一年。
前項專任教師,不含代理及代課教師;職工指學校正式編制職員及工
友;家長會代表,除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代表由家長會會員
代表大會推選產生;設有特殊教育班或附設幼兒園之學校,應各有一
名家長代表出席會議。
第三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未能主持時,應指定校務會
議成員一人為主持人。
校務會議成員,均應親自出席校務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第四條
校務會議應經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議依下列兩種程序之一召開: (一)定期會議:由校長召集之,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應
列入學校行事曆。 (二)臨時會議: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校長得召開臨時校務
會議。校務會議成員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經全體成員五分之一
以上之連署,請求校長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但經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連署時,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三)校務會議開會時間,應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
第五條
校務會議開會通知單連同會議資料應於開會日前七日(不含例假日)通
知與會成員並公告。
第六條
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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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裁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第七條
本會議應於開會前十五日(不含例假日)徵詢提案,提案於會議十天前 (不含例假日)提出,臨時會議不受前項限制。 議案得由委員一人提出,5 人以上附署,以書面敘明案由、說明、辦法 等送交業務單位,即列入該次會議提案討論。
第八條
(一)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1.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2.議案經充分討論後,若有異議者,得提付表決,經出席成員
過半數同意後作成決議。 3.主席以不參加表決為原則,但可否同數時,得為之。
校務會議議決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得依內政部訂頒
之會議規範辦理。 (二)校務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會後三日
內向相關機關函請解釋後,於下次會議提請決議。
第九條
本會議主席之任務如下: (一)管制會議議程及秩序。 (二)賦予發言人地位。
(三)主持表決。 (四)裁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答覆會議詢問。 (五)主席對討論以不參與發言及表決為原則。 (六)簽署會議記錄及有關會議之文件。
第十條
本會議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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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儀報告出席人數,如已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布開會。 (二)司儀宣讀會議程序。
(三)主席致詞暨校務重點報告
(四)各處室工作報告。
(五)會長報告。
(六)校長校務報告。
(七)報告上次決議事項及執行情形。
(八)提案討論。
(九)臨時動議。
(十)散會。 會議程序之變更,主席於宣布開會後,經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之。
第十一條
臨時動議應有出席委員 5 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但非屬校務會議重大 事項,得由主席或交由業務主管單位逕為答覆,無須討論或表決。 學校章則之制定及修改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第十二條
會議之紀錄、過程及決議,涉及個人資訊保護或不得公開事項,委員
或列席人員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漏。
第十三條
(一)校務會議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送經 校長簽署公告,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
(二)校務會議決議執行情況,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會議決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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