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9日 星期一

三重國小校務會議實施辦法

   第一條

新北市三重國民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辦法 107.06.27

  依據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家長會代表、職工組成之。任期為

  一年。

  前項專任教師,不含代理及代課教師;職工指學校正式編制職員及工

  友;家長會代表,除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代表由家長會會員

  代表大會推選產生;設有特殊教育班或附設幼兒園之學校,應各有一

  名家長代表出席會議。

第三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未能主持時,應指定校務會

  議成員一人為主持人。

  校務會議成員,均應親自出席校務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第四條

校務會議應經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議依下列兩種程序之一召開: (一)定期會議:由校長召集之,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應

列入學校行事曆。 (二)臨時會議: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校長得召開臨時校務

    會議。校務會議成員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經全體成員五分之一

    以上之連署,請求校長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但經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連署時,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三)校務會議開會時間,應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

第五條

校務會議開會通知單連同會議資料應於開會日前七日(不含例假日)通

知與會成員並公告。

第六條

  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1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裁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第七條

本會議應於開會前十五日(不含例假日)徵詢提案,提案於會議十天前 (不含例假日)提出,臨時會議不受前項限制。 議案得由委員一人提出,5 人以上附署,以書面敘明案由、說明、辦法 等送交業務單位,即列入該次會議提案討論。

第八條

(一)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1.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2.議案經充分討論後,若有異議者,得提付表決,經出席成員

過半數同意後作成決議。 3.主席以不參加表決為原則,但可否同數時,得為之。

      校務會議議決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得依內政部訂頒

之會議規範辦理。 (二)校務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會後三日

     內向相關機關函請解釋後,於下次會議提請決議。

第九條

本會議主席之任務如下: (一)管制會議議程及秩序。 (二)賦予發言人地位。

(三)主持表決。 (四)裁決權宜問題、秩序問題,答覆會議詢問。 (五)主席對討論以不參與發言及表決為原則。 (六)簽署會議記錄及有關會議之文件。

第十條

本會議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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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儀報告出席人數,如已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布開會。 (二)司儀宣讀會議程序。

(三)主席致詞暨校務重點報告

(四)各處室工作報告。

(五)會長報告。

(六)校長校務報告。

(七)報告上次決議事項及執行情形。

(八)提案討論。

(九)臨時動議。

(十)散會。 會議程序之變更,主席於宣布開會後,經出席總額過半數同意之。

第十一條

臨時動議應有出席委員 5 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但非屬校務會議重大 事項,得由主席或交由業務主管單位逕為答覆,無須討論或表決。 學校章則之制定及修改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第十二條

  會議之紀錄、過程及決議,涉及個人資訊保護或不得公開事項,委員

  或列席人員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洩漏。

第十三條

(一)校務會議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七日內(不含例假日)送經 校長簽署公告,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

(二)校務會議決議執行情況,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本會議決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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