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復 貴校101年11月6日新北莊國人字第1017690542號函。
二、查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次查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實施要點第13點規定,「教師被選為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應有善盡職責之義務。」合先敘明。
三、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第3項)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又依教育部100年5月17日臺人(二)字第1000081168號函釋意旨,「……寒暑假期間,若有與教學相關事項或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亦應到校辦理,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四、綜上,寒暑假期間非等同於「例假日」,教師參與學校相關活動應屬教師義務,不生補假疑義,倘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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