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6日 星期日

主旨:有關擔任健康相關課程教師須符合學校衛生法專業在職進 修時數之規定,請妥善安排健康教師進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主旨:有關擔任健康相關課程教師須符合學校衛生法專業在職進修時數之規定,請妥善安排健康教師進修,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每2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18小時專業在職進修」。
二、相關人員的定義如下:
(一)健康教育教師定義:
1、國小原則每班導師計算(倘導師未教授健康課程者可不列入),如有指定專任教師教授健康課,則以該教師計算。
2、國中健體領域之健康教育教師。
三、研習內容可含健康促進學校議題(如:視力保健、口腔保健、健康體位、健康飲食、營養教育、性教育(含愛滋病防治)、菸檳防制、傳染病防治、用藥安全、安全學校、急救訓練、健康教材教具教案研發、、、等)相關教育研習。
四、請各校確實要求擔任健康教育領域教師每學年參加專業進修,以符相關規定,本局每年於9月份起將進行學年度執行成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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