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6日 星期日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辦理教師進修及研習核章實施要點

法規:新北市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辦理教師進修及研習核章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公發布)
一、依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修訂之。
二、目的:
(一)落實學校本位管理,實現學校行政鬆綁之教育改革理念。
(二)簡化公文流程及減少公文流數量,提昇行政處理效率。
(三)促進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國教輔導團轉型為推動教
 學改進及教學輔導之專業單位。
三、實施方式:
(一)教師進修部份:
 1.各校辦理教師進修研習,以提高教學品質為原則,創造多元、適性、精緻、卓越教育為目標。
 2.各校應分別擬定各學期進修行事曆,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報府備查 。
 3.臨時性研習,須於辦理前一個月函報本府;辦理完後才函報之研 習,視為例行性校務,不予核算時數;有特殊因素者,請於來文 中載明。
 4.各項研習應儘量安排在寒暑假或課餘時間,若必須利用上課期間 辦理,除指定遴派之人員外,參加教師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運作下,需經學校主管同意給予公假,惟應自行調補課或自覓代課,不得另派代課。
 5.各校辦理研習,若需向研習人員收費,均需編列年度預算、研習計劃,送府備查時,需提出納入預算等證明。
 6.內外聘講師之界定:
 (1)內聘: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
 (2)外聘:非前項所屬人員稱之。
 7.研習結束,將參加人員簽到表、活動照片及研習資料列冊留校備查,保存年限為二年。
(二)研習編號部份:各校將研習公文函報本府,不必副知國教輔導團;
 本府各局室直接復文各校,該文號即為研習編號。
(三)研習時數部份:
 1.各校研習時數,授權由各校依實核計。
 2.核研習時數一小時,必須研習滿五十分鐘(十分鐘休息),不足者不予核算研習時數。
 3.教師全程參與研習,始得核發研習時數,可在教師進修卡上登錄或發給研習證明條。
 4.研習時數累積三十五小時,視同研習一週。
 5.研習有效期限為五年,以學年度計算,不必計算月份。超過五年  ,不予核算研習時數。
 6.非本府機關所辦理之研習,如外縣市或各大專院校辦理者,必須有本府函轉之文號,或經外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者,教師需提出公文證明及研習課表,並於教卡上載明外縣市政府核准文號後,始得核算研習時數。
 7.私人、法人基金會辦理之研習未經本府核准或轉發,一律不予核算時數。
 8.參加進修或研習所獲之學分不得折算成研習時數。
 9.學校會議如校務會議、學年會議等,不得核算研習時數。
(四)核章部份:
 1.經教育主管機關主辦、委辦或各校自行辦理與教育有關之研習,授權各校校長核章。各校指派專人逕行核算參加教師研習時數。
 已核發研習證書者,不必再核章。
 2.教師進修卡承辦單位主管簽章欄內,一律蓋主(承)辦學校校長主管)職名章,或校長(主管)甲、乙章,否則不予核算研習 時數。
 3.教育主管機關之研習,主(承)辦單位須於教師進修卡內備註欄 將委辦之文號依該欄大小列入;若為學校自行或跨校辦理經報准之研習,則需將主辦學校報准之文號列入,否則不予核算研習時數。
 4.教師在累積研習時數三十五小時後,得提請學校核閱總時數。
 5.核閱人員在研習卡內頁研習列後之空白欄上蓋已核閱○小時章。
 並依實際填入時數。接著在研習卡正面空白處蓋上第○次核閱○
 小時校長○○○章,並填上次數、時數、日期,左空格欄蓋上校
 長章。內頁與正面之時數應該相符。印章樣式如附圖(請學校自行刻章)。
 6.各校校長確實督導研習卡核閱工作,如有違失,由各校自行負責,本府將不定期派員督導及抽查。
 7.教師進修卡缺補領用,請直接洽各區中心小學。
 8.教師遷調他校或他縣市服務時,本進修卡得銜接續用。
 9.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公私立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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