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

新北市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新北市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新北市政府10416日新北府教研字第1032437882號令發布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教師終身學習成長機制,整合規劃教師專業發展,提昇教師專業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市立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教師。
四、本要點之教師進修研習範圍如下:
    (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認可之機構或法人所辦理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幼兒園自辦或聯合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三)各直轄市、縣()政府教育局(處)主辦或委託學校及幼兒園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四)其他政府機關或學術、專業研究機構辦理與教學有關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提出具體計畫經本局備查者。
    (五)大專院校、社區大學、其他團體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提出具體計畫經本局備查者。
五、教師進修研習課程或活動應符合下列類別:
    (一)規模:應為全國性、全市性、跨直轄市或縣()性、數校聯合或學校及幼兒園自辦之一者。
    (二)實施方式:講述類、實作技能類及活動類等。
    (三)內容:課程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進修研究與發展、敬業態度與精神、經營與領導、新興議題與特色、實用智能與生活等。
    (四)型態:學校及幼兒園本位進修研習及教師自主進修研習。
    (五)時間:學期中辦理與寒暑假辦理。
六、教師進修研習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教師進修研習時間,應以不影響正常教學實施為原則。
    (二)學校及幼兒園應鼓勵教師進修研習,每校每園每年教師平均研習時數應達五十四小時以上為目標。(若局端來文調查在請老師提供研習時數)
    (三)進修研習內容應配合教學所需,以提昇教學專業知能、增進教學效果為主,其他與教學相關之研習活動為輔。
    (四) 進修研習辦理單位應落實簽到及簽退,並確實核予研習時數。教師參加研習期間因故須中途離開者,應向進修研習辦理單位請假。遲到與早退者應註明簽到退時間,遲到、早退及請假時間均應扣除研習時數,凡缺席超過單次研習時數三分之一者,不核予研習時數。
    (五) 進修研習辦理單位辦理之研習,應做成紀錄、成果及簽到(退)名冊,並應留存三年備查。
七、教師進修研習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學校及幼兒園應慎選薦派研習之教師,並於研習後與校內或園內教師公開分享。(薦派老師將研習帶回來的資料教研究組公告,並請於學年或領域會議做分享及紀錄)
    (二)學校及幼兒園如需申請非屬本位研習之研習時數,應於研習開設前向本局提報研習計畫,計畫內容應包含研習目的、研習主題、課程內容、實施方式、講師名單、研習日期與時間及預期效益等事項。
    (三)經本局核可之各種進修課程,學校及幼兒園應定期公布相關資訊,由教師依個人需求自行報名參加。學期中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修,應檢附該項進修課程資料,並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但以不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為原則。
    四)寒暑假進修內容以自主為原則,程序採自提計畫,於寒暑假開始一個月前,由教師向教務處提出假期進修(得採個人或學習型組織方式),教務處應召集教師或教師會代表參與審議,必要時得邀請家長代表參加。本項104.6開始實施,學期結束前一個月,請老師提出研習計畫)
八、研習登錄及研習時數核發規定如下:
    (一)研習登錄:
          1、研習系統分為本市校務行政系統、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及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2、學校及幼兒園於系統上登錄之研習課程,應依各教育主管機關核定辦理之核定文號開設,並上傳公文經審核單位審核同意後始得開課。
    (二)研習時數核發:
          1、經由研習系統開課之研習時數,於研習結束後,由開設研習辦理單位依參加人員出席情形覈實核予研習時數。
          2、參與非本市辦理之研習,應有本局核定之文號,或經其他教育主管機關核備,並由開設研習辦理單位核予研習時數。
          3、參與學校、幼兒園觀摩教學、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會議、學習社群及教師共同備課等本位研習,應檢附相關資料(如觀課紀錄表、備課與議課資料、會議資料及簽到表等書面或影音佐證資料),由學校及幼兒園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規定,核予研習時數。
九、研習時數採計及審核原則如下:
    (一)全國性及跨直轄市或縣()性研習時數之核給,依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修研習活動使用管理規定辦理。
    (二)本市學校及幼兒園辦理之研習,以實際講述、活動、授課時間核給,一天不超過七小時為原則,每星期時數採計以三十五小時為原則,超過時數者,由本局專案核准。
    (三)研習時間不包括參觀活動車程、簽到(退)時間、午休、中場休息及茶敘。
    (四)進修學位、學分班之學分,不予採計研習時數。
十、本要點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學校校長及幼兒園園長。
    (二)幼兒園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代理代課教師、代理教保員、代理助理教保員。
十一、教師參與進修研習活動之獎勵措施,由本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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