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0日 星期四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 )

第 十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
       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9454&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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