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據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實施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精神與內涵,並加強輔導全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課程及教學,以落實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原則:
(一) 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要。
(二) 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三) 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四) 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三、實施要項:
(一) 編班正常化:學校學生之編班及導師編派,除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 課程規劃及實施正常化:學校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實施及學習節數等,應依課綱之規定辦理。如辦理正式課程外之課後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留校自習、社團活動等,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 教學活動正常化:學校教師應以專長授課為原則,依課綱規定及課表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四) 評量正常化: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四、實施策略:
(一) 本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達成教學正常化之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及設置聯絡窗口,於本署及各該政府教育局(處)網站首頁公布,並辦理下列事項:
1.
督導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妥善分配教育視導人員之督導責任區,並成立專案小組,定期抽訪學校,督導學校正常教學。另應將正常教學之內涵納入校務評鑑項目,督導學校之辦學情形並加以考核。
(2)落實課程計畫審查,針對實施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訂定全縣(市)妥適之規定及收費標準。
(3)定期調查並掌握學校師資狀況及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加強輔導專長師資不足學校(特定科目或領域課程由未具專長教師授課總節數達該地方政府所定基本授課節數以上)之教師缺額管控,優先進用該科目或領域之專長師資。(校內無專任美勞及表演藝術教師?)
2.
協助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1)協助學校改善師資不足問題,在控管之教師員額內,建立跨校共聘、支援之教師制度,或與大專校院合作辦理第二專長增能或進修研習。
(2)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並落實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機制,由教育局(處)定期召開團務會議,探討課程實施問題,俾整合地方政府資源加以解決或改善。
(3)協助學校教務行政人員之進修,提升其配課與排課能力,以及帶動教學研究會、編製教學進度表、進行課程評鑑與學生成績評量等實務知能。
(二) 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訂定計畫,於學校網站首頁適度公布相關資料,並落實校本督導與查核機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編班正常化: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落實常態編班。
2.
課程規劃與實施正常化:
(1)依課綱規定安排課程,並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表等規定授課,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
(2)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落實課程規劃及研討等功能,並應要求配課教師參加配課領域(科目)之教學研究會。
(3)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課程內容以復習為主,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5時30分,且不得於週末或節日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學校夏令營下午有課?)
(4)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收費,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
(5)應積極開辦各類自由參加之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3.
教學活動正常化:
(1)應訂定各領域(科目)之教師員額編制表,依教師持有之領域(科目)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優先聘用配課節數較多的領域(科目)之專業師資。
(2)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意願與備課負擔(如有配課需要,同一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且每位教師之配課以不超過二門為原則),且應避免同班考科任課教師配課藝能及活動課程。
(3)建立學校本位進修機制,鼓勵教師在職進修,對於未具專長之教師,並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優先進修之機會,透過教學研究會、自辦研習或應用國民教育輔導團等校外資源協助其增能。
(4)督導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或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習。
(5)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4.
評量正常化:
(1)學校應訂定實施學生成績評量之規範,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辦理升學或國中教育會考模擬考試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學生之成績評量。
(2)督導教師依據課程計畫之教學目標與進度命題,不得採用出版商之試卷實施學生成績評量,若參考其他資料命題,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3)督導教師實施多元評量,定期評量時應落實審題機制及迴避原則,並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
(4)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
五、獎懲措施:
(一) 地方政府及學校之辦理情形,列入本署對地方政府教育統合視導項目,及本署增減相關補助經費(如教育部補助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進國民中小學教學品質計畫補助款等)之重要依據之重要依據。
(二) 地方政府應訂定相關獎懲規定,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應從優敘獎;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以落實教學正常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應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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