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國民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
張貼者:2017年2月12日 下午10:11a許秀枝
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國民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
103.1.27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102年11月15日北府教國字第1023064372號函辦理。
二、新北市三重區三重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落實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功能,參考教育部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訂定本要點。
三、本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課發會之任務及職掌如下:
(一)規劃學校課程計畫,發展學校本位課程。
(二)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且應融入七大議題等。
(三)審查自編教科用書,議決應開設之選修課程。
(四)議決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及彈性課程學習節數。
(五)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之計畫與執行成效。
(六)負責課程與教學評鑑,並進行學習評鑑。
(七)規劃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
(八)確認學校編餘節數運用之減課範疇、對象等,並應優先針對指導學生學習之教師予以減課。
(九)其他有關課程發展事宜。
課發會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擬定下一學年度學校課程計畫。
四、課發會置委員十七人,委員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由校長及教師兼行政人員共同選(推)舉之代表,校長及各處室主任(不含人事、主計)研究組及教學組長為當然委員,人數七人。
(二)各領域教師代表: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生活等八大學習領域召集人為當然代表,人數八人。(若前項行政代表同時兼任領域召集人,則名額由該領域成員從非兼任行政工作之成員選(推)舉之。)
(三)資源班選(推)舉一人。
(三)家長及社區代表:由家長會選(推)舉之代表,其人數為一人。
委員由選(推)舉產生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即應辦理補選(推)舉。
課發會委員應於任期內履行委員之義務。委員參加課發會會議時,學校應核予公假登記。
五、委員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遞補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解除其委員職務。
六、課發會每學年定期舉行四次會議,以每學期各兩次為原則。但若有需經由課發會討論決議事項時,由校長召集召開臨時委員會議。課發會開會時,校長為當然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課發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
七、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召開會議時,應提出新學年度學校課程計畫,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八、課發會得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
九、課發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以下簡稱各領域小組),分為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活動、生活等八大學習領域小組,職掌如下:
(一)擬定所屬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二)分析所屬學習領域之審定本教材,或自編教材。
(三)進行橫向及縱向課程統整或補強規劃事宜。
(四)規劃所屬學習領域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
(五)擬定所屬學習領域教學評量。
(六)擬定所屬學習領域教師教學評鑑指標,並實施教學評鑑。
(七)實踐課程與協同教學相關事宜。
(八)檢討與改進所屬學習領域教學策略與成效。
(九)其他有關所屬學習領域相關事宜。
十、各領域小組組成人員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教師採分領域、分年級或分學習階段,每位教師應參加一個以上之領域小組;另各領域小組得視需要,由家長會或社區人士選(推)舉家長及社區代表。
(二)各領域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成員選(推)舉產生,召集人應定期召集小組會議。但經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開會時,召集人應召開臨時會議。
(三)各領域小組於學期結束前應提出次一學期所屬學習領域之課程計畫,送請學校課發會審查。
(四)各領域小組審議通過之提案,由召集人送課發會核定後辦理。
(五)各領域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等列席。
十一、學校得聯合成立校際之課發會。
十二、課發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教務處主辦,相關處(室)協辦。
十三、本要點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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